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9-04-08 阅读次数:1279次 来源: 作者:王公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博士研究生培养环节的各项管理措施,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学校研究生培养相关管理规定,针对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过程中的资格考核、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和预答辩等关键环节开展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资格考核
第二条 资格考核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初完成。本科毕业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第一学年为硕士培养阶段,审核时间可以顺延一个学年(下同)。硕博连读研究生自取得博士生学籍后与普通博士生等同(下同)。
第三条 资格考核的目的是考查博士生是否掌握了从事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所必需的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该项审核是在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前对博士生进行的一次综合审核,重点考查其是否具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从事科学研究的综合能力以及博士论文研究计划等。
第四条 资格考核由学院集中统一组织进行。学院可按一级或二级学科成立资格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定期集中举行。委员会由至少5名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
第五条 各学院在博士生参加资格考核前,应对博士生进行如下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博士生方可参加资格考核:
(一)审核博士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课程考试成绩;
(二)考核博士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科研工作态度。
第六条 资格考核的具体审核办法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制定。
第七条 通过资格考核的博士生,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未通过资格考核者,不能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一般应在半年后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第二次资格考核仍未通过者,按规定予以分流,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予以退学处理,其中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将转为硕士生培养。
第三章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
第八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一般应于第四学期末之前完成。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通过专家集体审议方式对论文研究的方向、内容、可行性、创新性进行论证,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打下基础。
第十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按一级、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定期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应由3-5名相关学科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评审小组,在听取博士生的现场答辩后,对报告内容进行评议审查。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的具体要求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确定。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的评议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通过者继续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未通过者不能申请进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预答辩等后续环节。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第一次未通过者,在半年后可申请第二次开题报告答辩。第二次开题报告答辩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仍未通过者,按规定予以分流,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予以退学处理,其中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将转为硕士生培养。
第十五条 博士生在申请博士学位时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应与开题报告基本一致。论文的主要研究方向有变动时,必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开题。
第四章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应于开题一年后进行,一般应在第六学期末之前完成。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对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进行的一次阶段性检查,目的为检查博士生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并为其学位论文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指导。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由学院集中统一组织进行,可按一级或二级学科定期集中组织。
第十九条 学院应组成检查小组,由3-5名相关学科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在导师对博士生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科研情况以及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方面评价的基础上,对博士生的论文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二)已完成内容和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四)目前存在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检查小组可根据博士生论文工作及发表论文情况,按“通过、不通过”给出中期检查成绩,同时对博士生学位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博士生应根据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小组提出的意见,及时调整学位论文的工作内容及进度。
第五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二十二条 预答辩一般不晚于第八学期完成。未能在第八学期完成预答辩的博士生,应在第八学期末进行学位论文进展报告答辩,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后进行预答辩。
第二十三条 预答辩的目的是为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完成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位论文。
第二十四条 预答辩小组、预答辩程序及结论参见《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若干规定》。
第六章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博士生学期汇报
第二十五条 对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博士生实行学期汇报制度。学期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学位论文工作进度与开展情况以及下一学期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学期汇报应于每学期末由学院集中统一组织,可按一级或二级学科定期集中组织。学期汇报应由3-5名相关学科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评议小组,在听取博士生的汇报后,对报告内容进行评议审查。
第二十七条 评议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同时对博士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提出进一步的工作建议,并对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八条 通过者应根据评议小组的意见及时调整学位论文的工作内容及进度,继续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
对于无故不参加汇报或连续两次专家评议结果均为“不通过”的博士生,应建议取消其博士学位攻读资格,经学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学校退学专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博士生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学院应对其所有学期汇报记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进行预答辩。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各学院根据需要,可将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几个关键环节的考核结果纳入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体系。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在每个环节组织完成后应按时上报考核或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博士生原则上应按规定的时间参加相应环节的检查。对于在资格考核、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环节无故延期者,或在上述考核中出现“不通过”或“不合格”者,其学位论文全部匿名送审,答辩由学院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级博士生开始施行,其他年级博士生参照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