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4-08 阅读次数:4193次 来源: 作者:王公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出国(境)包含各种类型的出国(境),主要包括:联合培养、交换生、双学位项目、参加国际会议、出国攻读学位、旅游、探亲及其他。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出国、出境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对于申请出国(境)项目选拔的研究生,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申请研究生国际交流项目审核表”,若通过选拔获得出国(境)资格后,须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出国、出境申请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档案关系在我校的具有正式学籍的非定向研究生。其他研究生出国,根据其出国的类别参照本规定到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或学籍异动手续,到所属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章 攻读国(境)外学位
第五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院)与国(境)外学校签有合作协议的双学位项目(以下简称校(院)双学位项目),原则上应在二年级派出,并在所学层次及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申请时应附境外学习计划(含出境期间国内培养环节安排),经导师同意报学院审批。出国(境)时间、经费负担方式及选拔方式等按项目协议执行。
第六条 校(院)双学位项目派出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学位期间应按期交纳国内学费,学校保留其学籍;到期按时回校报到后,在我校继续按学科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原则上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国外学分认定,按照相关项目协议执行。
第七条 学校不受理非应届毕业研究生的自费出国(境)留学攻读学位的申请。对于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的非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当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 出国(境)联合培养
第八条 出国(境)联合培养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校(院)具有合作协议的项目选派、学校学术交流基金资助、以及导师因科研项目与国(境)外合作,安排在读研究生出国(境)接受联合培养。
第九条 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申请条件及选拔办法按相应项目要求执行,提交审批材料时应附有外方单位(或导师)的邀请信、研究生出国(境)的联合培养计划(含出境期间国内培养环节安排)等。
第十条 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时间原则上硕士不超过1年、博士不超过2年。在国外学习期间视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一部分,派出研究生应按期交纳学费,学校保留其学籍;到期按时回校按要求完成学业后,由我校授予学位。国外学分认定按照相关项目协议执行。
第四章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应提交会议邀请信及本人被会议接受的学术论文复印件。邀请信应当说明会议内容、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
第五章 其他类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短期出国(境)旅游、探亲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不得利用正常学期期间。
第十三条 在学期间其他类型的因私出国(境)超过2个月的应提前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章 派出期间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出国(境)项目的经费负担方式按相关项目协议执行,协议中未涉及保险费事项的,学生须自行购买境外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导师项目派出的,相关经费(含保险)由导师(研究生)自行承担。因私出国(境)的全部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派出时间超过3个月的研究生,应按导师要求定期向导师书面汇报学习研究情况,每学期末向学院书面汇报学习研究情况,并以此作为学籍注册的依据。
第十六条 派出时间超过3个月的研究生,派出期间可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停发基本助学金;按期归国报到恢复学籍后,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重启发放(导师助研津贴发放管理由导师确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并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境外学习总结及归国报到表,办理回国报到及复学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以及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或不归的,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发生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一律由本人负责。参照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第138号)第八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医药费自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要恪守学术规范,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地区)知识产权等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及研究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出国(境)的,一经发现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同时,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