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4-08 阅读次数:4293次 来源: 作者:
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后评估是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已授予学位的论文进行抽检,能进一步在学校、学院和导师中强化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意识,保证和提高学位授予质量。
我校开展学位论文质量的后评估工作,主要从学位论文的选题与综述、论文成果的创新性、论文体现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科学研究能力及撰写规范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后评估结果与研究生教育资源分配、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直接挂钩。
第一条 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实施,各学院协助开展。
第二条 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主要抽检当(近)年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抽检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论文按学科进行送审。
(一)博士学位论文采用国务院学位办论文抽检平台送审,由校外3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
(二)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当年抽检情况,由研究生院组织2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
第四条 评议专家从“选题”、“创新性及论文价值”、“基础知识及科研素养”、“撰写”四个方面对学位论文给出评议等级,并在此基础上,给出论文的总体评议意见和总体评议等级,总体评议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五条 抽检比例不低于当年授予博士学位数的20%和硕士学位数的5%。
第六条 抽检方式分为随机抽检和重点抽检两种。
随机抽检:根据当年学位授予情况组织抽检,应保证覆盖学校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学科。
重点抽检:
(一)在国家、省级和校级学位论文的抽检评审中,论文评议意见有“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以及相关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
(二)在学位论文答辩前的匿名送审中,出现学位论文总体评价为2个及以上合格,或2个及以上基本达到学位论文要求,需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后方可答辩的学位论文;
(三)委托培养的博士及特定类型的导师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
(四)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
第七条 被抽检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从校图书馆直接调取。通讯评议费用由研究生院单列预算。
第八条 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结果的处理
我校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结果是考察学位授权点建设情况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等的重要依据,与研究生教育资源分配如:招生指标、奖学金名额、导师考核等直接挂钩。
后评估结果将汇总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主管校领导,同时以适当形式在校内公布结果,并按专家总体评议等级作出相应处理:
(一)指导教师
1.在当次抽检中,学位论文评议意见出现1份“不合格”时,对指导教师进行书面告诫,下次重点抽查该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2.在当次抽检中,学位论文评议意见出现2份及以上“不合格”时,指导教师次年一年不能申请招生。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参加招生年度审核。
3. 在连续两年抽检中,学位论文评议意见均出现“不合格”时,指导教师从次年起连续三年不能申请招生。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参加招生年度审核。
(二)学位授权点
1.抽检的学位论文每出现1份“不合格”评议意见时,下年度该学位授权点减招1人。
2.在一次抽检中有“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论文达到3篇,或连续三年抽查中均有“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论文出现,报校学位委员会建议该学位授权点暂停招生。
3. 连续三年抽检中均有超过半数的学位论文出现“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授权点,报校学位委员会建议撤销该学位授权点。
(三)学院
学院抽检的学位论文每出现1份“不合格”评议意见时,下一年相应核减该学院的1个国家奖学金指标。
第九条 对后评估过程中发现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作假等问题者,参照《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校科发〔2009〕25号)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